中医骨科管理分会

曾意荣教授
曾意荣教授
发布时间 : 2021-10-22 16:33:05
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骨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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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骨科主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权责清单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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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1-1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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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编码 子项名称 依据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1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00694013201006730012440000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权责清单

【概要描述】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编码 子项名称 依据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1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00694013201006730012440000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 分类:行业政策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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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1-1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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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编码 子项名称 依据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1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00694013201006730012440000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筹建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遴选专家,组织现场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3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30022440000
2.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筹建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遴选专家,组织现场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3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30032440000
3.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筹建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遴选专家,组织现场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3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30042440000
4.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遗失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筹建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遴选专家,组织现场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3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30052440000
5.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筹建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遴选专家,组织现场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3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2
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00694013201006750012440000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50022440000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50032440000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50042440000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50052440000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3
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
00694013201006760012440000
1.血站执业许可证核发(设置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血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60022440000
2.血站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血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60032440000
3.血站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血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60042440000
4.血站执业许可证核发(再次执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血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60052440000
5.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60062440000
6.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60072440000
7.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设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设置批文、《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4
戒毒医疗服务许可
0069401320100677000244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2.《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七条。
拟开展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对机构的场地条件、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其主管部门发文通知并将信息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5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00694013201006780012440000
1.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新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同意筹建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22440000
2.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正式运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获准试运行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32440000
3.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校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正式运行夫精人工授精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42440000
4.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变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获准开展夫精人工授精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52440000
5.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新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同意筹建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62440000
6.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正式运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获准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72440000
7.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校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正式运行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82440000
8.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变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获准开展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092440000
9.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许可(新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同意筹建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102440000
10.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许可(正式运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获准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112440000
1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许可(校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80122440000
12.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许可(变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七条。
获准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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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00694013201006790012440000
1.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新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八条。
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同意筹建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90022440000
2.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正式运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八条。
获准试运行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90032440000
3.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校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八条。
正式运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790042440000
4.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变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八条。
获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遴选国家级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2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00694013201006800012440000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00022440000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000324400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00042440000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00052440000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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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3.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4.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5.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20012440000
1.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20022440000
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20032440000
3.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20042440000
4.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20052440000
5.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00694013201006830012440000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30022440000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30032440000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30042440000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30052440000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10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不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00694013201006840012440000
1.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840022440000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840032440000
3.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840042440000
4.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1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00694013201006850012440000
1.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条。 2.《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 3.《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2号)第五条。
有港澳台合法行医资格且取得专科医师资格并满足一定年限的港澳台永久居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6850022440000
2.台湾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条。 2.《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 3.《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2号)第五条。
有港澳台合法行医资格且取得专科医师资格并满足一定年限的港澳台永久居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2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
0069401320100686000244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四十三条。 2.《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原卫生部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医师资格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推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与医政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00694013201006870012440000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
在广东省辖区内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70022440000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
在广东省辖区内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70032440000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
在广东省辖区内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70042440000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
在广东省辖区内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现场审核工作
00694013201006870052440000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
在广东省辖区内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现场审核工作
1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项初审、审批
00694013201007050012440000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初审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一条。 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第八条。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审批或作出审批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初审通过并送达国家的,予以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审批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单位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九条;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7050022440000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初审(目录外)、审批(目录内)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条。 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一、十二条。
需要从事开展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审批或作出审批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初审通过并送达国家的,予以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审批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单位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九条;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初审、审批
00694013201007060012440000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省内运输审批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第九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审批或作出审批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初审通过并送达国家的,予以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审批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单位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九条;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07060022440000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跨省运输且出发地为本省的初审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第十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应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审批或作出审批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初审通过并送达国家的,予以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审批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单位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九条;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6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0069401320100702000244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医疗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医疗广告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广告监测等形式加强审批后医疗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案件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并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7
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
0069401320100708000244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条。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第九条。 3.《关于做好军队专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持有军队《医师资格证书》,且于2011年1月1日前复员、转业、退休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医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8
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初审
00694013201011510012440000
1.三级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级评审初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卫〔2012〕112号)第二条。 3.《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3.决定责任:结合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件及证书牌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00694013201011510022440000
2.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初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卫〔2012〕112号)第二条。 3.《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3.决定责任:结合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件及证书牌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19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0069401320101194000244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条。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符合条件的,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20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
00694013201012090002440000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十四条。
单位、个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访办),020-837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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