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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骨科管理分会

曾意荣教授
曾意荣教授
发布时间 : 2021-10-22 16:33:05
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骨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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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骨科主任

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18-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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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章程 (2014年11月18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GDMIA)。 第二条 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内依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各类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省一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社
概要: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章程 (2014年11月18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GDMIA)。 第二条 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内依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各类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省一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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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章程
(2017年11月16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GDMIA)。
第二条 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内依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各类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省一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疗卫生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研究行业政策、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价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诉求,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的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医疗行业从业尊严、从业安全,营造和谐有序的从业环境。
(三)研究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规律、探索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从业过程出现的矛盾以提出新的对策,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内的经验学术交流和产品技术展览展示,举办行业内相关领域的高端论坛或会议,大力推广行业内的先进技能和新技术产品。
(五)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经政府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行业内各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成果的利用率。
(六)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医疗行业管理、学术、技术、信息、图书等各类期刊及音像制品。
(七)培养和推荐行业管理和专业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疗卫生管理及专业科技活动中成绩优秀的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
(八)积极推进以协助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和促进学术交流等形式提升二级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帮扶活动,为提高二级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卫生管理水平作贡献。
(九)协助政府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会员之间的合作提供便利条件。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开展行业内评审、评比、评估、评价、咨询、职业培训和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符合本会章程精神与非营利性经济、技术实体,开展咨询和新技术推广等服务,促进行业综合实力快速、健康发展。
(十二)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行业内各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成果的利用率。
(十三)建立协会与药学科研机构共同研发新药的合作机制,着重做好新药三期、四期临床研发工作;建立协会、银行、医疗机构、医药公司四方合作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药公司科学和谐、健康廉洁发展。
(十四)筹办经济和技术实体,为有需要、有条件的单位会员提供技术和品牌支持,实现价值增值机制,为协会发展壮大注入生机活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如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公立、民营、外资)、急救中心、各类临床检验中心、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血站及血制品医疗单位、各类体检中心、民办医疗门诊部和医疗诊所等。
(二)解放军驻粤各级医院(包括疗养院、空军医院、海军医院、野战部队师医院)、直属门诊部、老干所内设的卫生所;武警部队驻粤医院(包括边防医院);广东省司法警察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
(三)医疗行业内的教学机构,如医科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院、护士学校。
(四)医药卫生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医疗器械制造和销售单位。
(五)各地市医疗行业协会。
(六)各类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企业、医药卫生信息化企业和医学美容美体企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证书和会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如研讨会、产品推介会、展览会、行业管理培训等。
(六)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相关资料。
(七)协会领导机构及相关分支机构成员在会员中产生。
(八)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含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及属三级医疗机构的会员单位);
(二)单位会员属二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疾病控制中心、检验中心的每年缴纳2万元(边远山区二级医疗机构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三)监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一级医疗机构、山区县、少数民族县、贫困县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
(五)民营医疗机构和企业单位会员参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施。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及会匾。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严重违反本章程,如不执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决议;未经本会同意擅自在省内外以本会名义设立医院、门诊部和诊所的;擅自以本会名义召开产品推介会、展览会等;擅自以本会名义举办各种形式会议、学习班和论坛等,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本会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法律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九)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监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10年以上管理岗位经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可从社会招聘,也可从医疗卫生行业退休干部中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和督促秘书长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会讨论通过;
(四)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签发会长授权签发的有关文件;
(六)审批本会日常财务开支;
(七)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各部室负责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任用;
(八)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任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确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议程序和选举、罢免过程;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提议,报理事会通过。
本会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制定,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的运作接受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的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行政部门资助或购买服务所得;
(四)医疗机构和行业内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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